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建责任,增强党建合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努力形成上下有效联动、多方齐抓共管的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格局,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要求,结合雁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
第一条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加强与社区单位党组织以及社区党员的联系、协调,建立有效、高效的联系网络,定期开展总结经验、横向交流、信息沟通等活动;定期组织党员讨论新形势下社区党建和区域化党建工作遇到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决策、制定、考核区域党建工作;整合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员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合力,共同参与党建工作。
第二条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小区党组织、自治组织、驻区单位党组织、“双报到”单位党组织、非公企业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固定组成,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充分吸收社区内各级各类党组织中的党组织书记和党员代表参加。
第三条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牵头,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组织讨论解决社区党的建设、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工作中的问题,并安排工作任务。
第四条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前,由各成员提交议题,社区党组织汇总整理后,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建议方案,通知参会单位党组织和其他参会人员。
第五条 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要以书面形式通报辖区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并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备案。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是:深入社区单位和居民中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映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社区党建工作、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的要求,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双报到”、志愿者服务等社区公益活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社区各种群众自治组织和群众团队,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不断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第二章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
第七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定期组织成员讨论新形势下区域化党建工作遇到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新途径;加强与各社区单位党组织以及社区党员的联系、协调,建立有效、高效的联系网络;整合各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党员力量,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参与党建工作;讨论研究事关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研究解决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提交的议题;向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提交本级联席会议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和建议;对驻区各领域党组织参与城市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向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八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党组织、驻区单位党组织、非公企业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等组成,可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参加。
第九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牵头,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召开。组织讨论解决街道(乡镇)区域党的建设、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工作中的问题和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提交的问题,并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召开前,由各社区党组织负责收集梳理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核,街道(乡镇)党(工)委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建议方案,通知参会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主持,围绕事先确定的议题展开讨论,达成共识的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联席会议的辖区单位党组织,事先要将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提交社区党组织。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要以书面形式通报辖区各单位和社区党组织,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职责是:深入社区单位和居民中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映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的要求,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参加“双报到”、志愿者服务等社区公益活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加社区各种群众自治组织和群众团队,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不断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积极提供本单位资源,帮助街道(乡镇)协调解决城市基层党建相关问题。
第三章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基层党建的文件、会议精神;分析研究城市基层党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目标;总结上阶段工作;安排部署当前工作;讨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重大事项,研究重大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研究解决街道(乡镇)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提交的问题;加强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交流推广各领域党组织在开展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市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和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市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和区委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本级机关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街道(乡镇)党(工)委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区党组织、非公企业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前,由区委组织部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国企党工委、区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征求意见,提出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区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围绕议题展开讨论。达成共识的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一时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可提交部务会或本级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步提交市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做好解释。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职责是:统筹部门资源,服务城市基层党建;加强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开展好“双报到”“走基层”等活动,组织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两新”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导支持“两新”党组织参与城市基层党建和基层治理。(组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