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严禁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通知》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较好。同时,各地也陆续反映了一些亟待从政策上明确的问题。经省委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去从企业中选拔的干部仍兼有双重身份的问题
1994年至1996年,根据省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从乡镇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等人员中选拔干部的通知》(川人录[1994]19号)的精神,一些地方陆续从乡镇企业选拔了一批干部。虽然此文件在1996年已正式停止执行,但目前仍有部分被选拔的人员在企业兼有职务。现明确要求,对这部分人员应按照“或辞去企业职务,或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允许兼有‘双重身份’”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关于部分领导干部在企事业单位兼职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经组织批准在市、县各级国有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主管部门干部兼任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职务,市、县人大、政协领导(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的,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尊重个人意愿,两者只选其一”的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三、关于干部领办、创办科技示范服务基地的问题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突出重点进一步深化乡镇党委建设的通知》(川组通[1999]34号)精神,机关干部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服务基地、农业企业或到类似基地、企业工作,但仍然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按照川组通[1999]34号规定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服务基地、农业企业或到类似基地、企业工作的乡镇干部,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今后也不再新批。
(二)对各地扩大川组通[1999]34号适用范围,批准市(县)级部门(单位)兴办的各类营利性农业科技示范项目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期脱钩的办法进行整改,并必须在今年10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四、关于机改中的离岗待退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
为妥善解决机构改革的遗留问题,对机构改革中离岗待退,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依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暂不作为清理整顿对象。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各地应注意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干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