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雁委组通〔2019〕17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城东新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织:
为切实抓好中央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省委组织部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川组通〔2018〕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实施办法》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干预干部选任的具体情形、严格了责任追究和纪律要求,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内涵要求,严格遵守、逗硬落实。
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党的干部人事工作政策、程序和纪律办事。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支持组织人事部门(机构)坚持原则、按规矩办。组织人事部门(机构)要全面如实记录情况,按要求填写《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记录表》,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确保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好纪实结果。对违反有关规定,搞说情打招呼、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等不正之风的,坚决抵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要加大对违规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组织部
2019年2月11日
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记录
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川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党的干部工作政策,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章制度,支持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开展工作。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不得违反干部工作相关规定、纪律要求。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的,组织人事干部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情况,逐项填写《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记录表》,相关材料作为附件留存,做到有据可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有关情况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干预选人用人工作。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为具体干部人选的职务升迁、岗位调整、人事调动等请托说情或者打探进展、通风报信的;
(二)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等跑官要官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妨碍、阻挠对选人用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要求组织人事干部或者考察组成员,私下会见有关干部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五)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具体干部人选请托说情、提出明确诉求的;
(六)其他干预选人用人工作、妨碍干部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
第八条 领导干部是否干预选人用人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选人用人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领导干部干预选人用人工作记录表(样表)
干预 情况 |
干预人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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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时间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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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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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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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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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签字):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